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天津市節能信用體系建設,在節能領域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及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節能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節能信用評價的信息歸集、等級評定、結果應用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信用評價,是指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企業節能行為信息,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對企業節能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的節能管理手段。
本辦法所稱企業節能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和履行節能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表現。
第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納入企業節能信用評價范圍:
(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含)以上的重點用能單位;
(二)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的節能服務機構;
(三)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發布企業節能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及評價指標,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企業節能信用信息實行統一歸集、動態管理,組織開展企業節能信用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形成數據同步、措施統一、標準一致的信用監管機制。
第二章 節能信用評價
第六條 企業節能信用評價基礎分為1000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評價方式,評價指標包括一級指標、二級指標、評價內容、分值。評價指標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企業節能信用分為五個等級,980分(含)及以上為A級(優秀)、920分(含)至980分為B級(良好)、800分(含)至920分為C級(中等)、600分至800分為D級(較差)、600分(含)及以下為E級(差)。
第八條 企業節能信用等級向社會公示。企業如有異議,應在公示期內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告知企業復核結果,并將核實后的信息記錄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將企業節能信用等級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步在“信用中國(天津)”網站公布,并納入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報告,以便市場主體、公眾和相關部門查詢,實現節能信用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共享共用。根據企業節能行為信息變化情況,節能信用等級按月度更新。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參與節能信用評價,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等方面開展合作。
第三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一條 對沒有失信信息記錄的A級企業,可以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時,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節能專項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三)在“雙隨機、一公開”節能監察中,減少檢查頻次,優先實施書面監察;
(四)在有關節能評優活動中,優先授予其榮譽稱號;
(五)鼓勵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和便利的金融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二條 對沒有失信信息記錄的B級企業,可以給予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時,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綠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節能專項資金在同等條件下酌情給予支持;
(三)在“雙隨機、一公開”節能監察中,減少檢查頻次。
第十三條 對D級企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時,限制采用“綠色通道”;
(二)在“雙隨機、一公開”節能監察中,增加檢查頻次。
第十四條 對E級企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時,限制采用“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二)在“雙隨機、一公開”節能監察中,大幅增加檢查頻次,實施現場監察;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