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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4/03/14 瀏覽次數:1678

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促進設計、勘察、監理、施工、造價和試驗檢測等從業企業增強誠信自律意識,規范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的市場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水運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交通建設市場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圳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交通工程建設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從業企業信用管理是指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或者其委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合同文件等,通過量化方式對其監管的交通建設工程(含市政道路、公路、水運工程、場站、樞紐等)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工程咨詢和試驗檢測等從業企業(以下簡稱從業企業)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的評價。

  第三條 信用評價工作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科學原則。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局為本辦法信用評價機構,負責通過市交通運輸局行業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平臺)對從業企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從業企業信用評價的統籌和監督,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從業企業信用管理平臺的建設,組織對在監管范圍內的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并對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協助信用評價管理。

  項目建設(代建)單位負責督促和指導所負責實施交通建設工程項目從業單位按要求參加信用評價,對從業單位的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及其他行為按評價標準進行初評。

  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按職責分工協助市交通運輸局做好從業單位信用評價有關工作。

  第三方評價機構受市交通運輸局的委托,負責從業企業信用日常管理和評價輔助服務工作。

第二章 信用評價標準

  第六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信用評價依據從業企業的從業類別分為施工類、勘察設計類、監理類、工程咨詢類及檢測類,分別進行評分和評級。

  同一企業的不同類別評價分別進行。

  第七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信用評價內容由企業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其他失信行為和良好信用行為構成,具體標準和評分計算方法見附件1-6。一個評價周期的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的初始總分值為100分。

  第八條 信用評價實行等級制度,根據綜合評分結果將從業企業分為AA、A、B、C、D五個等級。各信用等級對應的企業評分(X)以及其他條件要求為:

  (一)AA級:

  評價分數X≥95分;

  評價結論:信用好。

  (二)A級:

  評價分數85分≤X<95分;

  評價結論:信用較好。

  (三)B級:

  評價分數75分≤X<85分;

  評價結論:信用一般。

  (四)C級:

  評價分數60分≤X<75分,或者存在直接定為C級的失信行為;

  評價結論:信用較差。

  (五)D級:

  評價分數X<60分,或者存在直接定為D級的失信行為;

  評價結論:信用差。

  第九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一)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從業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

  (二)從業企業若受到市交通運輸局的行政處罰,或者存在信用等級D級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級行為的,將立即對其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價并公布;對表現突出,受到市交通運輸局或者市政府表彰認可的從業企業也適用動態評價原則。

  第十條 從業單位信用等級實行逐級上升制。

  評價年度內,未參與市交通運輸局監管的交通建設工程(含已完工但未完成結算)項目的從業企業,可自愿申請參與年度信用評價,按照以下原則賦予相應信用等級:

  上年度在全國或者廣東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評價中被評定為A級及以上等級,或者在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綜合信用評價中被評定為B+級及以上等級,該從業企業的信用評價等級賦予A級。

  上年度在全國或者廣東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評價中被評定為B級及以下等級,或者在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綜合信用評價中被評定為B級及以下等級,或者無全國或者廣東省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和深圳市建設主管部門綜合信用評價等級,該從業企業的信用評價等級賦予B級。

  第十一條 原則上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1年(信用評價動態調整結果的有效期限另計),下一年度從業企業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管的交通建設工程領域無信用評價結果的,其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信用等級為C、D級的除外)。信用等級延續1年后仍無信用評價結果的,評價等級降低一級,但不低于B級(信用等級為C、D級的除外)。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企業信用評價的采信依據包括:

  (一)市交通運輸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督查、檢查結果或者獎罰通報、決定;

  (二)項目建設(代建)單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舉報、投訴或者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四)司法機關做出的司法認定及審計部門的審計意見;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規定可以作為信用評價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

  以上采信依據以信用評價年度的發文日期或者認定時間為準,對存在失信行為且有充分證據材料的可以納入發現失信行為的評價年度進行評價,但針對同一失信行為在同一信用評價中不多次采信評價。

第三章 信用評價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工作分自評、建設單位評價、綜合評價三階段進行。

  (一)自評階段。

  已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管的在建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中承擔任務的從業企業對投標行為、履約行為和其他行為進行自評。

  未在市交通運輸局監管的在建交通建設工程項目中承擔任務的從業企業重點就投標行為、其他行為等內容進行自評。

  (二)建設單位評價階段。

  1.投標行為評價:招標人完成每次招標工作后,對存在不良投標行為的從業企業進行投標行為記錄、評價,并與評標報告一并在從業企業信用管理平臺上報。被投訴舉報并經查實投標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的,市交通運輸局直接對其投標行為進行評價。

  2.履約行為評價:工程開工至工程交工驗收的合同有效期內,項目建設(代建)單位結合日常建設管理情況,對參與項目建設的從業企業當年度的履約行為在從業企業信用管理平臺上報記錄,并進行評價。

  3.其他失信行為評價:項目建設(代建)單位對從業企業的其他失信行為在從業企業信用管理平臺上報記錄,并進行評價。

  4.良好信用行為評價:項目建設(代建)單位對從業企業的良好信用行為進行記錄,并進行評價。

  對聯合體進行信用評價,能區分責任方的,對相關責任方按相應標準扣分;不能區分責任方的,對聯合體各方均按相應標準扣分。如聯合體有發生直接定為C、D級行為的,當事成員方和聯合體主辦方均按相應標準定級,無關成員方不受影響。

  (三)綜合評價工作。

  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從業單位信用行為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其初步得分及信用等級,并在市交通運輸局官方網站公示信用評價初步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信用評價初步結果公示期結束后,第三方機構將評價結果報市交通運輸局審定。審定后的最終評價結果在市交通運輸局官方網站公告。

  第十四條 根據信用評價動態管理原則,市交通運輸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項目建設(代建)單位收集,并于每月5日前在從業企業信用管理平臺上填報從業企業出現的不良信用和良好信用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 信用等級為C級及以上等級的從業企業如出現可直接定為C、D級的行為,自相關部門認定并經市交通運輸局確認之日起,企業的信用評價等級立即評為C、D級。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代建)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信用評價結果予以上報。第三方評價機構每年3月31日前將初步綜合評價結果報市交通運輸局審定。

  第十七條 從業企業如轉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級相應轉入轉制、改名后的企業或者機構。如被注銷、破產的,立即取消其信用等級。資產被凍結的,其信用等級暫不予確定。資質升級的,其信用評價等級不變。企業(機構)分立、合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其相關參評項目合同主體已完成變更后,根據存續企業或者新設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及從業表現,重新確定其信用評價等級,但不得高于原評價等級。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 信用評價結果按以下原則應用:

  (一)本信用評價結果應用于市交通運輸局監管的交通建設工程領域。

  (二)相同專業類型單位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的,其信用等級按照聯合體中最低等級方的等級認定;不同專業類型單位組成聯合體參與投標情形,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具體情況進行約定。專業類型指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工程咨詢等不同專業的單位類型。

  第十九條 交通建設工程監管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從業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應用。

  (一)在招標定標時,將信用評價等級納入評審因素予以考慮;

  (二)在收取保證金(僅限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時,在相關文件規定的額度內,對信用評價等級高的降低收取額度,對信用評價等級低的,按最高標準收取;

  (三)在項目檢查時,對信用評價等級高的,降低檢查頻次,對信用評價等級低的,增加檢查頻次。

  對信用評價等級低的從業企業,可在相關工作中進行重點審查、重點監管、重點防范,對比較突出的問題責令整改,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有關限制、懲戒措施。

  第二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評價結果,任何單位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信用評價結果對建筑市場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或者差異化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局通過從業企業信用管理平臺對參與評價的機構及從業企業的評價工作和信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業企業在上報相應信用評價有關紙質材料的同時,應當按要求錄入從業企業信用管理平臺,并承諾所填報的信息可向社會公開,承諾書格式參照標準承諾書模板(詳見附件7)。各級評價單位對被評價單位的不良行為進行認定時應當附相應的信用評價依據材料(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中有錯報、漏報等影響信用評價結果的情況,可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及評定標準處理。有參評項目且按規定須納入評價范圍的從業單位,未按要求提交相關評價資料申請參加信用評價的,其信用等級直接定為C級。

  第二十四條 從業企業對信用評價初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公示期內對從業企業(機構)的可扣分行為向市交通運輸局進行投訴舉報,對信用評價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可向市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室進行實名投訴舉報。

  第二十五條 從業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在信用信息平臺或者現場遞交申訴材料,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陳述申辯。

  市交通運輸局受理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書面回復陳述申辯人,對確屬錯誤的及時糾正。復查工作需進行技術檢測鑒定或者向第三方調查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查回復期限內。

  企業提出陳述申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過陳述申辯規定期限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資料的;

  (三)對市交通運輸局已受理或者已書面回復的同一事項,以同樣的理由和依據再次提出陳述申辯的。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企業和個人不得違規泄露、篡改主體和個人的信用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利用信用信息和管理平臺謀取私利,違者將依法追究責任;從業企業觸犯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

  2.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

  3.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

  4.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評定標準

  5.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咨詢企業信用評價評定標準

  6.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信用評價評分計算公式

  7.承諾書模板(略)